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性解放是指倡導違反單偶異性婚姻的性實作。在當事人都同意的狀況下,多重伴侶,可以;婚前性行為,可以。解放乳頭運動當然是性解放運動的一環。性的商品化,也有人認為應在法律上予以正視。

  確實,我們可以說同志運動是性解放運動。

  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意義,是國家再一次公開宣稱同性戀是正當的、同性戀者的關係可以受到國家的承認。有留意到我說的是「再一次」嗎?其實早在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後,國家便規定學生必須認識多元性傾向,以減少校園霸凌的發生。

  同志大遊行向來不只是同志的運動,也包括公娼、BDSM 等性少數族群。歷次遊行成為反同方尋求武器素材的沃土,例如在 2011 年的同志大遊行中,何春甤說出同志的敵人是「不尊重你們的性」的人,這些性實作包括同性性行為、跨性別扮裝與性工作。這段話便被大肆宣揚。

 

  那麼,聲援同性婚姻法制化是否等同聲援其他性少數呢?我認為有,只是幫助非常有限。

  雖然配偶的某些權利會受到優先保障,但也有相應的忠貞、扶養義務。透過將同性伴侶也納入民法的婚姻制度,強化了婚姻制度的正當性:只有能夠彼此照顧、對彼此忠貞的穩定關係才能受到國家特別的保障。

  另外,有一群人反對同志婚姻法制化的理由是:他們反對國家獨厚婚內性與單偶關係,也認為婚姻制度本身有可以檢討的地方,譬如說臺灣與伊斯蘭國家是唯二將通姦列入刑法的地區,同性伴侶將來也無法倖免地受到該法的規範。不過,這些批評婚姻制度的聲音並沒有在這次的憲法法庭上被討論,如果有,那也是指責用伴侶法來規範同性伴侶的關係會削弱婚姻的法律地位

  雖然在沒有法案成形的情況下,其他性少數的權益不會自動被保障,持平地說,婚家霸權也不是沒有被鬆動。婚姻主流化 (family first) 的概念在法務部與鑑定人的報告書中被轉譯為制度性保障、婚姻本質,而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辯論,至少讓大法官有機會去檢視婚姻權與家庭制度之間的關係,並且重新爭論什麼是婚姻的本質。  

 

  當然,我們也不該高看憲法法庭的作用。憲法法庭只能在法律框架中討論國家應當如何對待同性戀者的親密關係,對於多數人的日常生活影響有限。即使最後憲法法庭認為國家要保障同志的結婚權,那也不代表社會觀念會自然轉變。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17 年的荷蘭,仍傳出同性伴侶在街上牽手被毆打的事件。

  同性婚姻法制化的進程也非一帆風順。民進黨對此意見不一、國民黨大體反對,保守派人士可說是死命堅拒。大多數人對於同志的認識來自於媒體,而非親身經歷,對於不清楚的事情多少會帶點漠然或者恐懼,而已經持有特定立場的人大概也不會被新資訊說服(關於這點,可以在網路上查看「敵對媒體效應」及其相關實驗)。

  性別運動的參與者能夠有的最強武器是記憶,那些足以讓性別少數處境顯得不可容忍的傷痛回憶。憲法法院鑑定人劉宏恩老師的同學邱妙津於 1995 年與世長辭、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呂欣潔的老師畢安生於 2016 年跳樓身亡,親友的離世恐怕更堅定了參與運動的決心。倡議者將性少數的離世與臺灣社會、法律的不友善連結在一起的策略也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2000 年葉永鋕離世最終促成《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通過,2011年鷺江國中楊同學自殺(必須提醒的是,我們無法斷言他們是或不是同志)。另一方面,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團體則陷入泥沼:他們一面聲稱這些悲劇是個案、認為重點在於校園霸凌,一面又反對所有減少校園霸凌發生、處理霸凌的教材與法律。

  記憶經常被遺忘,而現世人的苦痛則時常受到漠視,所幸在這之前,臺灣社會走到了憲法法庭召開的這一步。

 

  同性婚姻法制化是性解放運動的里程碑,雖然它並不預示後續的政治議程會更順利,但也不會成為後續運動推行的阻礙。就如同廖元豪在憲法法庭上向中間偏保守的大法官的喊話:「因為什麼樣的同志會想進入婚姻制度?表示他認同現在的婚姻制度,他認同這套一對一、忠貞,互負責任的體制。只有認同這套體制的同志才會想要加入婚姻,他符合婚姻的本質,他並不是要破壞婚姻制度,他們甚至不是要改變婚姻結構,他們認同的我們現在民法裡的婚姻制度也許有很多瑕疵,但這些規定是每個想來的同志眼睛看得到的,所以他們認同,我要進來。當異性戀不見得這麼重視這套制度,卻有很多同志想要這套制度,也需要這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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